(2015)容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肖伟与梁金莲、李柱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肖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梁金莲,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李柱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肖伟申请梁金莲、李柱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容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金莲李柱德应支付申请人肖伟案款53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100元,执行费7700元。经查被执行人梁金莲、李柱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容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代理审判员 李佳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