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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兆和与梁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194号原告:张兆和,男。被告:梁永和,男,其他情况不详(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和与梁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兆和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兆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张兆和承担,其余予以退回。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