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兆和与梁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194号原告:张兆和,男。被告:梁永和,男,其他情况不详(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和与梁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兆和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兆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张兆和承担,其余予以退回。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