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二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河北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现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第220号原告河北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马宁,公司总经理。被告赵现平,女,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原告河北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现平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签署了柏乡县御景江山小区3-1-701室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4月24日提供按揭所需全部贷款资料,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原告要求与被告终止合同。原告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本院认为,被告赵现平因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被柏乡县公安局逮捕,该刑事案件中涉及本案争议的房产且该房产已被柏乡县公安局查封,现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的应当驳回起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