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于兹东与高国辉、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兹东,高国辉,张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410号原告于兹东,汉,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庆宝,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国辉(又名高辉)。被告张玉霞。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兹东撤回对被告高国辉、张玉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兹东负担。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强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