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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3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于兹东与高国辉、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兹东,高国辉,张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410号原告于兹东,汉,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庆宝,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国辉(又名高辉)。被告张玉霞。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兹东撤回对被告高国辉、张玉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兹东负担。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强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