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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吕士勇与李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士勇,李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937号原告:吕士勇,男,49岁。委托代理人: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士勇诉被告李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家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