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吕士勇与李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士勇,李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937号原告:吕士勇,男,49岁。委托代理人: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士勇诉被告李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家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