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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晓焘与被执行人施建华、吴巧玲、厦门柏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晓焘,施建华,吴巧玲,厦门柏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131号申请执行人蔡晓焘,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孙武松、张明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施建华,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巧玲,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柏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12层E座。法定代表人施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101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施建华、吴巧玲、厦门柏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1741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