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安徽安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安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谢春贵,张旭鸣,谢春国,许小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6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安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屯溪路239号,组织机构代码74487060-7。法定代表人:陈焱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景雅花园月满阁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316569-1。法定代表人:张旭鸣,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更名前:合肥文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北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1990164-3。法定代表人:谢春贵,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春贵,男,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张旭鸣,女,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谢春国,男,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许小友,女,汉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住池州市青阳县。安徽安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谢春贵、张旭鸣、谢春国、许小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未履行本院作出(2015)合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安徽安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谢春贵、张旭鸣、谢春国、许小友18651841.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