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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唐某某申请执行解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唐××,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解××,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唐××与谢××退伙纠纷一案中,经唐××与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每月给付执行费7000元整,20个月给付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在六个月的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鹤南执字第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双印审判员  付晓明审判员  何志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士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