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苏某,农民。黄某诉苏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谢 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国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