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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苏某,农民。黄某诉苏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谢 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国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