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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恢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峰与鲁忠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鲁忠海,锡林浩特市教育科技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德执恢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胜利街六小学委*组。被执行人鲁忠海,男,1957年3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建设街惠民委*组。第三人锡林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原名锡林浩特市教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文宝元,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鲁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鲁忠海向本院提供其在第三人锡林浩特市教育局有到期债权,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向第三人锡林浩特市教育局发出了(2015)德执恢字第53—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第三人锡林浩特市教育局在接到该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将所欠被执行人鲁忠海的402,000.00元人民币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峰(款先汇至本院)。但第三人锡林浩特市教育局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也未提出异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第三人锡林浩特市教育科技局银行账户存款402,00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陈迎超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