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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李动廷、张瑞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李动廷,张瑞英,高密市焕启纺织厂,高密市井沟镇殿鹏板厂,高密市双羊盛德液化气站,高密市明星木制品厂,孙启盛,任怀友,赵殿明,赵佃朋,咎汝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刘宏伟。委托代理人齐传智。被告李动廷。被告张瑞英。被告高密市焕启纺织厂。被告高密市井沟镇殿鹏板厂。被告高密市双羊盛德液化气站。被告高密市明星木制品厂。被告孙启盛。被告任怀友。被告赵殿明。被告赵佃朋。被告咎汝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伟与被告李动廷、张瑞英、高密市焕启纺织厂、高密市井沟镇殿鹏板厂、高密市双羊盛德液化气站、高密市明星木制品厂、孙启盛、任怀友、赵殿明、赵佃朋、咎汝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密市焕启纺织厂、高密市明星木制品厂、孙启盛、任怀友、赵殿明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