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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铁中法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03王权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权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铁中法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被告人王权付,男,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博白县。现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国玉,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黄学文。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以粤检铁公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权付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权付及其辩护人刘国玉、黄学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权付接到朱某(绰号“鱼仔、义仔”,另案处理)的电话,朱让其到广东省惠东县将一辆装有毒品的车开到海口交给他。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权付到达广东省惠东县白花镇,经电话联系,一名男子将一辆车牌号为粤BC--的白色丰田小轿车交给王权付。当日23时许,被告人王权付独自驾驶该车到达粤海铁路北港码头,在汽车待渡场,被值勤民警从其驾驶的车辆后尾箱的一个音箱内以及一个汽车备用轮胎内共查获29,530.74克氯胺酮。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收缴的车票、毒品的照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权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权付辩称:因为朱某急于用车,他才应朱某的要求到惠东帮朱某开车到海南,其不知道车内藏有毒品;朱某逃跑后,因为害怕朱某报复其家人,所以才将责任都推到“添哥”身上。辩护人刘国玉、黄学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权付对其驾驶的粤BC--小轿车内藏有毒品事先并不明知,其不存在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王权付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朱某(绰号“鱼仔”,另案处理)打电话让被告人王权付到广东省惠东县开一辆车到海南省海口市交给他。次日11时许,被告人王权付到达惠东县,经联系,一名男子在白花镇白花市场附近将一辆粤BC--白色丰田皇冠小轿车交给他。随后,被告人王权付驾驶该车前往海口。当晚23时许,被告人王权付驾驶该车到达粤海铁路北港码头,在待渡场被值勤民警从其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的音箱和汽车备用轮胎内共查获30包白色晶体颗粒,共计净重29530.74克,均检出氯胺酮成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海口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史某和罗某能出具的查获经过以及协警陈某、麦某、吴某出具的事情经过和民警陆某出具的关于查获王权付和抓捕“鱼仔”的事情经过、民警史某出具的关于抓捕“鱼仔”的事情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日23时许,海口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罗某能带领协警麦某、吴某、陈某和杨堪盛在粤海铁路北港码头汽车待渡场开展查缉工作。23时03分许,罗某能走到汽车待渡场一辆车牌车为粤BC--的白色老款丰田轿车旁,看到一名约28岁的男子站在该车旁,于是就问车是谁的,该男子称车是他的。随后民警罗某能安排协警麦某和吴某协助他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协警陈某和杨堪盛做好录音录像和现场警戒工作,后就要求该车的司机将后尾箱打开,协警麦某和吴某协助民警罗某能开始对该车的后尾箱进行检查,并同时对该司机进行盘问,该司机称还有两名男子乘座他的车过来的,但在徐闻下了车,他就自己开车到了北港码头。此时,麦某对该车后尾箱里的一个音箱进行拍打,音箱发出的声响沉闷,里面像是装有物品,存在异常。随后,民警罗某能要求该车的司机将音箱拆下来,司机称不懂拆,于是,就安排协警麦某和吴某将该音箱的电路拆除,期间,该车司机要求音箱拆下来后要装回去。音箱线路拆除后,民警罗某能要求该车司机将音箱搬出来放在地上,协警麦某用手电筒通过音箱侧边缝隙往音箱内部探照后对民警罗某能说里面装有东西,民警罗某能就要求该司机将音箱的喇叭拆开,该司机不愿协助。随后,协警吴某找来螺丝刀,和麦某两人一起将该音箱的喇叭拆除,喇叭拆除后,看见里面装有数包大小均等的外用透明薄膜包装内用锡纸包装的可疑物。发现这一情况后,民警罗某能马上安排协警麦某等人控制司机,接着马上通过电话请求侦查员史某和陆某赶到现场支援。侦察员史某和陆某先后到达现场后,对该司机进行盘问,该司机称粤BC--的皇冠车是向朋友借的,对该车后尾箱音箱内装着的物品并不知情。为了保护证据,侦察员史某安排人员将该音箱的喇叭重新安装到音箱里面,将音箱放回到后尾箱原来的位置,安排人员押解该司机上船过海。在轮渡开往海口的过程中,侦察员史某对该车司机进一步盘问,经查,该司机叫王权付,男,广西博白人。王权付交待,车牌号为粤BC--的白色老款皇冠轿车是一名绰号叫“添哥”的男子承诺给他5000元并已支付了2000元的现金,让他将该车从广东惠州开到海口交给一名绰号“鱼仔”的男子,他对该车后尾箱的音箱内装着的物品并不知情,并称愿意配合公安民警对“鱼仔”进行抓捕。10月3日2时20分许,押送王权付到达南港码头,按照领导的指令,由民警史某、陆某将王权付的车开到海峡南岸温泉花园对出的公路旁停下,支队的其他侦察员则将车隐藏在距离王权付的车100米的地方守候“鱼仔”。2时25分许,一辆黑色的小轿车停在民警史某驾驶的王权付的小轿车后面,但车上的人没有下车接头,于是按布置,民警史某驾驶王权付的车左转横在该黑色小轿车前面进行拦截,黑色小车的司机发现异常后,驾车往王权付的车上撞,把王权付的车撞开后就加速往澄迈方向逃跑了。抓捕“鱼仔”未果后,将王权付带到公安处刑警支队审查,公安处技术人员从王权付驾驶的粤BC--的白色老款皇冠车后尾箱里的1个音箱内查获16包、从1个后备胎内查获14包均是外用透明薄膜包装内用锡纸包装的可疑物。王权付对收受绰号叫“添哥”的男子5000元并已预先收取了2000元的现金,将车牌号为粤BC--的白色老款皇冠轿车开到海口交给一名绰号“鱼仔”的男子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拒绝交待“添哥”和“鱼仔”的个人详细信息。2、证人麦某、吴某、陈某的证言,与抓获经过内容一致。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权付的父亲。王权付目前在广西钦州市承包了一些消防管道的安装,有4个人一起干,其中一个叫王某乙,是本村的,另外两个人是隔壁村的,一个叫李天福、另一个叫“亚六”,李天福的手机是182××××2885。王权付今年9月2日从广西北海回家,让他帮忙拉了一车工具到钦州,他从钦州回家后就没有见过王权付了,王权付的手机号码是139××××4606。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权付的同学,现在广西钦州市气象局安装消防管道。王权付跟他讲在钦州承包了一个工程,让他帮忙干活,他就过来了,他从9月20号至10月1号,他在工地干活。大概在9月29号或30号,王权付问他去不去旅游,他说活多不去了,到了10月1号吃完晚饭,王权付跟他说要去旅游就走了。他们工地包括王权付在内一共4个人,其他两人是王某乙和“亚六”。另外,在10月1号中午,他跟王权付一起上街买了1部白色的触摸屏步步高牌手机,王权付的手机号是139××××4606。经对十张不同男性照片的辨认,证实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王权付。5、证人覃某的证言,证实其外号叫“亚六”,从9月20号开始跟王权付在广西钦州气象局安装消防管道。最后一次见到王权付是9月30日中午,因其弟弟要结婚,中午干完活后跟王权付说了声就回家了。经对十张不同男性照片的辨认,证实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王权付。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权付的堂叔,他从9月20号起帮王权付在广西钦州气象局干消防管道安装工作,10月1日中午,王权付在钦州街上买了1部手机回到宿舍后跟他说要去旅游,但身上没有多少钱,就问他借1000元,他身上也没有现金,就将在深圳打工时开的卡借给了王权付,内有2000多元,需要用时就打电话给他,告诉密码是多少,是一张民生银行的卡,但后来没有打电话来。经对十张不同男性照片的辨认,证实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王权付。7、证人徐某、李某对王权付被抓获后,在协助公安人员抓捕朱某的过程中与朱某通话视频翻译的内容:在抓捕朱某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权付与朱某共有十次通话,主要内容是朱某告诉王权付到达的地点以及行走的线路,其中:第五次通话中,朱某:你开什么车?王权付:开皇冠,老皇冠;第九次通话中,朱某:把那个轮胎跟音箱拿过来,我马上到。王权付:那个车鬼坏鬼坏的。朱某:你把音箱和轮胎搬过来我的车就可以了。王权付:那个车坏了;第十次通话中,王权付:车出问题啦,出问题啦。朱某:车出问题了我没看到你人啊?王权付:车出问题了,车出问题了。朱某:车出问题了,你打开后备箱,拿音箱和轮胎给我就可以了。王权付:车出问题了,车出问题了啊。8、海口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从粤BC--白色老款皇冠轿车的后备箱内一个黑色音箱内查获白色晶体颗粒16包;从后备箱垫板后的一个旧轮胎内查获白色晶体颗粒14包。9、海口公安处出具的检查笔录、海铁公(刑)扣字(2014)25-27号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以及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证实从被告人王权付处扣押了白色晶体颗粒30包、深褐色叶茎状物1包、YEPEN牌Y900型白色手机1部、VIVO牌Y22L型白色手机1部、手机SIM卡2张(号码分别为:187××××8713、139××××4606)、票号为00323271的船票1张、罗某的汽车行驶证1本、票号为01868643的2014年10月1日钦州总站至惠州(普客)车票1张、票号为0388313的惠东至深圳(横岗发往惠东城南站)车票1张、表面陈旧的黑色汽车轮胎1个、印有“andio”字样的黑色音箱1个、印有“欧亚国际酒店”字样的黄色布袋1个。10、海口铁路公安处对扣押王权付疑似毒品物进行称重的笔录及照片。11、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王权付的尿液样本经胶体金法检测试剂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吗啡、氯胺酮呈阴性。12、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张某、杨某出具的琼公司法(理化)字(2014-1371)号检验报告书,证实王权付所携带的毒品:30包白色晶体颗粒共计净重29530.74克,均检出氯胺酮成份;深褐色叶茎状物1袋,因检验条件所限,暂不能做出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已于2014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王权付。13、被告人王权付对粤BC--的白色丰田皇冠轿车(照片)和扣押的毒品(照片)的辨认,证实照片中的白色晶体是从其驾驶的粤BC--白色丰田皇冠轿车后备箱里的轮胎和音箱中查获的物品。14、海口铁路公安处扣押的深圳至惠东及钦州总站至惠州的汽车票、铁路轮渡旅客船票各一张,经被告人王权付签认,承认是其乘车和过渡所使用的。15、海口铁路公安处刑事警察支队从广西钦州汽车客运站派出所调取的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权付进入该站乘车的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王权付以看不清为由拒绝对截图进行指认。16、海口铁路公安处刑事警察支队从惠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调取的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权付在惠东县白花市场附近交接粤BC--白色皇冠小汽车的治安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王权付以看不清为由拒绝对截图进行指认。17、海口铁路公安处刑事警察支队从湛江高速公路调取的被告人王权付驾驶的粤BC--白色丰田皇冠轿车,从广东惠州前往海南途经高速公路各卡口时被抓拍的照片,被告人王权付以看不清为由拒绝对照片进行指认。18、查获被告人王权付过程和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王权付驾驶粤BC--白色皇冠小汽车从惠东到北港码头沿途监控视频以及讯问胡玉添、朱某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共45张。19、另案犯罪嫌疑人胡某的供述:其认识朱某,但不认识王权付,其是去年12月份才帮“张飞”运输毒品的。20、另案犯罪嫌疑人朱某的供述:其认识王权付,是老乡,2014年10月2日,王权付开车拉一批毒品到海南澄迈白莲镇是胡玉添安排的,他通知的王权付。王权付驾驶装有毒品的轿车到海南后就打他的电话,他去接王权付,并带路去交接毒品。朱某对王权付的照片进行了辨认。21、被告人王权付的供述:2014年10月1日,“鱼仔”(朱某)打电话给他,让其帮忙到广东惠东的白花镇开一辆车到海南交给他,同时把“添哥”的电话给了他,让他到白花镇后给“添哥”联系拿车,但“鱼仔”没有告诉他车里有什么物品。他之所以答应把“鱼仔”开车,是因为之前他帮“鱼仔”开车去过海南好几次,每次“鱼仔”都会给他一、两千元作为报酬,具体几次记不清了。当晚,他就从广西钦州座大客车前往广东惠东县,2日11时30分许到达白花镇,经电话联系,在白花市场附近有两个男子将粤BC--白色皇冠小汽车交给他,他就驾驶该车前往海口。当晚23时许,到达粤海铁路北港码头,在待渡场被值勤民警抓获。以前说不认识“鱼仔”是怕报复。他的电话是139××××4606。王权付对朱某、胡某的照片进行了辨认。在法庭上,公诉人还宣读、出示以下证据:1、博白县公安局旺茂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权付身份、住址情况等。2、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出具的156××××1615客户详单,证实该号码登记的机主为穆某,2014年10月1日入网,在10月2日至10月3日2时36分期间与王权付的187××××8713多次联系。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惠州分公司出具的183××××3977客户详单,证实该号码登记的机主为丘某,2014年10月2日12时27分王权付的187××××8713拨打该号码。中国移动通信广西玉林分公司出具的139××××4606客户详单,证实该号码登记的机主为王权付,且此号码2014年9月2号、4-8号在海口漫游;12-17号分别在海口、湛江、惠州、深圳等地漫游。中国移动通信(广西钦州)出具的187××××8713客户详单,证实该号码登记的机主为彭某,此号码从2014年10月2日10时04分起至10月3日2时35分止,期间仅拨打183××××3977一次,其余的均是拨打156××××1615这个号码。3、海口铁路公安处刑事警察支队从海口柏雅轩酒店调取的2014年9月7日,被告人王权付用其身份证开房、退房以及在该酒店停车场的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王权付以看不清为由拒绝对截图进行指认。海口玛雅海景酒店出具的市景双标房515(散客房)明细账单,证实王权付于2014年9月2日3时8分开房,当日14时退房;海景双标房422(散客房)明细账单,证实朱某于2014年9月15日15时20分开房,17日13时15分退房;海口柏雅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散客消费明细单,证实王权付于2014年9月7日19时49分开了80706房,次日12时50分退房;9月7日23时50分又开了81009房,次日9时57分退房。4、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治安刑侦处机场派出所出具的订座数据、离港数据,证实王权付于2014年9月8日乘坐GS6639次航班由海口的美兰机场飞抵北海福城机场,同行人朱某。海口铁路公安处刑事警察支队从海口柏雅轩酒店调取的2014年10月1日,朱某用其身份证开房、退房以及在该酒店停车场的监控视频截图。5、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罗燕基于2014年9月3日以9000元从深圳市兴盛达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购得粤BC--丰田皇冠车。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了证人吕某的证言以及另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全、朱某峰的供述,上述三人的证言和供述均对本案的犯罪事实起不到证明作用。本案中,被告人王权付受朱某雇佣从惠州驾驶藏有毒品的粤BC--白色丰田皇冠小轿车前往海口、在粤海铁路北港码头过渡时被查获、后按照公安人员安排抓捕朱某未果的事实清楚,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权付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驾驶的粤BC--白色丰田皇冠小轿车内藏有毒品。按照王权付“不明知车内藏有毒品”的辩解,其对自己的下列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一、王权付系独自一人驾车从惠州前往海口,到达粤海铁路北港码头后,公安人员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问王权付是否有同行人,王权付谎称有两人与其同行、之前已在徐闻下车。如果王权付不明知车内有毒品,他又不是吸毒人员,公安人员检查时应当不存在心理压力,而王权付却要编造有二人同行的谎言,对于为何编造谎言,王权付称是害怕,但对于害怕什么,王权付又拒绝作出解释。王权付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甚至不承认之前曾经和朱某一起到过海南的事实,对于这种与本次运输毒品行为无关联的客观事实,其为何也要予以否认,王权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二、王权付辩解是朱某急于要用车,才打电话让他到广东惠东县将车开到海口。如果朱某在海口急于用车,为何放弃更为快捷的在当地直接租车的方式、而要采取既浪费时间、又浪费资金的让王权付先从广西赶到惠东、再从惠东将车开到海口的方式,王权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朱某在海口就是开着车来与王权付接头的,并不存在朱某无车可用的情形。三、在抓捕朱某的过程中,从通话内容看,朱某对于王权付所开车辆状况毫不关心,只是在即将接头时才问王权付开的是什么车,而当王权付按照公安人员安排向朱某谎称车出了问题时,朱某并未表现出焦虑情绪,仅表示会来接王权付,而王权付也没有就“朱某急于用车却不关心车型、车况”的问题产生任何疑问。事实上接头时朱某仅让王权付将其车上的音箱和轮胎搬到自己的车上,而并没有要用王权付开来的车。对此,王权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四、按照王权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他在驾车途中打开过车的后备箱,当时只看到了音箱。在粤海铁路北港码头,公安人员检查也发现了音箱内有毒品,为抓捕下线而将毒品装回音箱内,但此时公安人员也并未发现后备箱内有轮胎。在与朱某接头时,朱某已经要求王权付下车并将后备箱内的音箱和轮胎搬到他的车上,如果王权付并没有见到过车内的轮胎,也不知道轮胎的位置,其应当产生“轮胎在何处”的疑问并向朱某询问,但事实上王权付却没有向朱某询问轮胎的位置,这只能反映出王权付对轮胎位置心知肚明。对此,王权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五、抓捕朱某失败之后,王权付立刻改口谎称是“添哥”安排他开车去海口的,但不肯提供朱某和“添哥”的具体线索。当胡玉添、朱某均被抓获后,王权付称是因害怕朱某报复他的家人,同时公安人员对他态度不好,所以以前才将责任推到“添哥”身上。如果王权付是在被蒙蔽、利用的情况下运输毒品,被查获后其正常反应应当是千方百计配合公安人员抓到真正的罪犯,以洗清自己蒙受的冤屈。那么在抓捕朱某未果后,王权付选择的不配合态度,客观上将让真正的罪犯继续逍遥法外而让自己蒙受不白之冤。朱某并不能掌握王权付在被羁押后是否会指证自己,但他通过接头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情已经足以判断出是王权付带领公安人员来抓捕他,如果说存在朱某报复王权付家人的危险,这种危险在朱某逃跑后已经变得现实和紧迫,而王权付的不配合态度客观上正给朱某报复其家人留下充分的时间、空间。这又与王权付所辩“因为害怕朱某报复家人才不肯指证朱某”自相矛盾。综上,王权付虽然不承认其明知车内藏有毒品,但其辩解的内容均与其被查获后实施的客观行为严重不符,其辩解内容不真实,其主观上应当明知车内藏有毒品。王权付驾驶藏有毒品的车辆从惠东前往海口,客观上已经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并已完成从惠东到粤海铁路北港码头的运输过程。王权付所提“不知道车上藏有毒品”以及辩护人所提“王权付对其驾驶的粤BC--小轿车内藏有毒品事先并不明知,其不存在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王权付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权付无视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仍携带进行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的毒品数量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权付受雇于朱某帮其运输毒品,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权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公安机关已扣押的个人财产)。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扣押的粤BC--白色丰田皇冠小轿车1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 戈审判员 丁 玮审判员 姚湘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鸣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三、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第第二款第(一)项、第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