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井艳与周成军、彭艳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井艳,周成军,彭艳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刘井艳,男。被执行人:周成军,男。被执行人:彭艳勃,女。本院在执行刘井艳申请执行周成军、彭艳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成军、彭艳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4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