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高华连与钟俊琴、谢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连,钟俊琴,谢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014号原告高华连,女,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罗芬,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俊琴,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谢进,男,汉族,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高华连与被告钟俊琴、谢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熠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俊琴、谢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华连诉称:2013年7月17日,被告钟俊琴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9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从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被告钟俊琴未按期还本付息,应承担原告催讨借款所需的费用(含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告费用、差旅费用等),该笔借款由被告谢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及出借人追款所需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间为两年。各方一致同意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借条项下的所有争议。该借款本金29000元,被告钟俊琴于2013年7月17日已收悉。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钟俊琴拒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谢进也拒承担担保责任。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钟俊琴偿还原告借款29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钟俊琴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及公告费;3、被告谢进对被告钟俊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钟俊琴、谢进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被告钟俊琴由被告谢进作担保向原告借款29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主要载明“兹向高华连借款29000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应承担出借人催讨借款所需的费用(含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告费用、差旅费用等。该笔借款由谢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及出借人追款所需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间为两年。各方一致同意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借条项下的所有争议)”。借款到期后,被告钟俊琴分文未偿,被告谢进亦未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高华连与被告钟俊琴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借款到期后,被告钟俊琴未及时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责令其限期返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同时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现原告主张被告钟俊琴应支付从2013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进自愿为被告钟俊琴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钟俊琴追偿。对于原告主张的公告费,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请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俊琴、谢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俊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高华连借款本金29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29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钟俊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高华连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谢进对被告钟俊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钟俊琴追偿。四、驳回原告高华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为345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钟俊琴、谢进负担3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小倩(代)附:一、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二、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