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尤芳荣诉周光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芳荣,周光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014号原告:尤芳荣,女,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周光洪,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尤芳荣诉被告周光洪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尤芳荣始终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廷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