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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尤芳荣诉周光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芳荣,周光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014号原告:尤芳荣,女,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周光洪,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尤芳荣诉被告周光洪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尤芳荣始终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廷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