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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雷建平、蒋嘉华等与高献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平,蒋嘉华,雷超彦,高献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110号原告雷建平,男,汉族,1955年11月28日生,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蒋嘉华,女,汉族,1958年7月12日生,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雷超彦,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生,住上海市普陀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瑞华、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献奇,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上列当事人间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建平、蒋嘉华、雷超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49.50元,由三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徐健审 判 员  张莲人民陪审员  徐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