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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9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恒裕化工有限公司与付立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恒裕化工有限公司,付立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9755号原告北京市恒裕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孙庄村。组织机构代码:10239XXXX。法定代表人白益国,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久林,北京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立娜,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原告北京市恒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裕公司)与被告付立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智耀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建琴、人民陪审员赵学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恒裕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久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立娜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恒裕化工起诉称:自2013年初,恒裕化工与被告付立娜建立油漆及涂料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付立娜用料时到恒裕化工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公司住所地提货,口头约定按月结算。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被告付立娜购货总价款为300481.5元。期间,被告付立娜陆续给付货款137239.05元,尚欠货款163242.45元。恒裕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立娜给付货款163242.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恒裕公司向本院提交销售凭证、明细表、证人证言、短信记录、发票及发票领取记录予以证明。被告付立娜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于恒裕公司提交的销售凭证、明细表、发票及发票领取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3年以来,恒裕公司与被告付立娜建立业务关系,被告付立娜从恒裕公司处购买涂料。恒裕公司提供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被告付立娜未付款的销售凭证,证明被告付立娜拖欠货款163242.45元。销售凭证上客户签名分别由被告付立娜、付丽娜、付宸溪、杨承霖签字确认,尚有2014年3月24日及2014年7月7日的销售凭证无签收人员。恒裕公司称双方业务往来中被告付立娜交替使用付立娜、付丽娜,付宸溪三个名字,并提供被告付立娜领取发票记录中的签名予以佐证,经与恒裕公司核实确认由被告付立娜签字收货的销货凭证未付款总额为161466.5元。客户签字为杨承霖的销售凭证货款金额为9472元,恒裕公司称杨承霖是被告付立娜的收货人员,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恒裕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付立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恒裕公司与被告付立娜之间通过口头方式形成的涂料买卖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恒裕公司提供的销售凭证,交替使用被告付立娜、付丽娜、付宸溪的名称签字确认,与双方此前结算的记录相互印证,亦与恒裕公司提供的发票领取记录上的签字相互印证,本院对该销售凭证予以确认。由杨承霖签字的销售凭证,恒裕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身份,亦无证据佐证其陈述意见,故本院对此不予确认。2014年3月24日及2014年7月7日无签收人员的销售凭证,本院不予确认。据此,本院确认恒裕公司提交销售凭证载明的未付货款金额为161466.5元,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立娜给付原告北京市恒裕化工有限公司货款十六万一千四百六十六元五角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北京市恒裕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六十四元,由被告付立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付立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智耀军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人民陪审员  赵学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