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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执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志红与程静、赵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红,程静,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0926号申请执行人李志红(又名李红)。被执行人程静。被执行人赵静。申请执行人李志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民初字第01016号判决书,于2015年0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1016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