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执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志红与程静、赵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红,程静,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0926号申请执行人李志红(又名李红)。被执行人程静。被执行人赵静。申请执行人李志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民初字第01016号判决书,于2015年0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1016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