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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39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敬贤、黄某某与贾高峰、刘旭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敬贤,黄某某,贾高峰,刘旭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978-1号原告黄敬贤。原告黄某某。法定代理人黄敬贤,系黄某某父亲。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楚晓玲。被告贾高峰。被告刘旭恒。委托代理人贾高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社友。原告黄敬贤、黄某某与被告刘旭恒、贾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