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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佐、夏林摇与夏林摇、施笑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佐,夏林摇,施笑采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胡佐。委托代理人王笑圭,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林摇。被告施笑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佐与被告夏林摇、施笑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佐于2015年9月1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佐负担。审 判 员  胡 亮人民陪审员  应公业人民陪审员  俞美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应若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