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执民字第1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杭州南宋御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梦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南宋御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上执民字第1373-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南宋御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海鹰。被执行人田梦林。杭州南宋御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田梦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上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南宋御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梦林腾退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11号商铺,并支付人民币2542285.85元及执行费2782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杭州天仙配餐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执行人田梦林并非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本院的腾房行为将严重侵犯其合法经营,并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裁定,对本案的执行依据即本院(2014)杭上民初字第640号民事案件进行再审,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杭上执民字第137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程煜峰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许荣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