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敏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56号。法定代表人陈幼兵,理事长。被告李敏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9.5元,减半征收3254.25元,由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周振华人民陪审员 任一九人民陪审员 刘院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