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8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铜陵益鹏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益鹏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801-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益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坚益铝业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蒋芸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演兵,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铜陵益鹏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跃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