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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2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窦远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窦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017-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负责人刘学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卢建军、郑启迪,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窦远贵,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窦远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窦远贵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偿还借款本金136737.31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9303元、承担受理费3474元、执行费2374元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窦远贵名下有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窦远贵名下房;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过户、抵押、改名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二、对被执行人窦远贵名下房进行评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伟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