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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9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毛峻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观音桥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峻,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观音桥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153号原告毛峻,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观音桥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渝北二村一支路6号负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7849884-X。负责人伍建春,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峻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峻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毛峻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峻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原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向圣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