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新淞与被告孙良忠、被告杨静、被告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淞,孙良忠,杨静,彭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538号原告冯新淞,男,生于1994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蓝湾国际。被告孙良忠,男,生于1957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东华村。被告杨静,男,生于1977年,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关公乡。被告彭娟,女,生于1982年,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新淞与被告孙良忠、杨静、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新淞于2015年9月17日以被告孙良忠、杨静、彭娟等外出地址不明外,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內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新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新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