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驿民初字第4246号原告张某,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吴海雨,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马世云,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近期,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成讼。另查明,原告张某婚前财产有平房五间、床一张、柜子一套、沙发一套、梳妆台一张、电脑一台、冰箱一台。被告高某婚前财产有电视机一台、被子五床、十字绣六块及电动自行车一辆。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空调一台。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被告高某同意。二、原告张某婚前财产平房五间、床一张、柜子一套、沙发一套、梳妆台一张、电脑一台、冰箱一台归其个人所有;被告高某婚前财产电视机一台、被子五床、十字绣六块、电动自行车一辆及随身衣物归其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一台柜原告张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