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袁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花刑初字第00264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0日20时,被告人袁某醉酒驾驶皖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经二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葛羊路与经二路��叉口时被楚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袁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18mg/100ml,后将袁带到马鞍山市马钢医院提取血样,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5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袁某到案后也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20时,被告人袁某醉酒驾驶皖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马鞍山市经二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马鞍山市葛羊路与经二路交叉口时被马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楚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袁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18mg/100ml。后民警将袁带到马鞍山市马钢医院提取血样,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5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被告人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马鞍山市花山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袁某的犯罪行为背景因素、是否具有再犯危险、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等非涉��情况进行调查。鉴于被告人袁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参考马鞍山市花山区司法局的调查意见,对被告人袁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 敏二〇一五年��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新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