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执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与刘志兵、李尹静、何同生、何巧爱、彭兆军、胡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刘志兵,李尹静,何同生,何巧爱,彭兆军,胡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00577号申请执行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地址:桂阳县欧阳海大道。法人代表人:胡雄伟,行长。住所地:桂阳县欧阳海大道。委托代理人唐佐,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保全员。被执行人刘志兵,男。被执行人李尹静(系被告刘志兵配偶),女。被执行人何同生,男。被执行人何巧爱(系何同生配偶),女。被执行人彭兆军,男。被执行人胡丽萍(系彭兆军配偶),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志兵、李尹静、何同生、何巧爱、彭兆军、胡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志兵、李尹静、何同生、何巧爱、彭兆军、胡丽萍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