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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字第01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跃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1329-1号申请执行人杨跃华。被执行人财保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财保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公司在三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财保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财保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应得收入冻结、扣留、提取、划拨792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刘 如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芳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