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3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诉被告陕西某公司、某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790号原告:李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委托代理人:万某,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某,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某公司,住址不详。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蒙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不详。被告:某担保有限公司,住址不详。法定人代表:李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陕西某公司、某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372元,本院减半收取,686元退还给原告李某。审 判 长 朱绍清审 判 员 崔 春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伟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