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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1627、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兰子彦、侯国喜申请执行郑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子彦,侯国喜,郑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627、1628号申请执行人兰子彦,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侯国喜,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管民初字第(1807)、(976、10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郑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存款15843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封宗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