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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希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希海,男,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怀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东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