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希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希海,男,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怀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东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