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金力与天津国能新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力,天津国能新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78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力,居民。被执行人天津国能新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天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力与被执行人天津国能新筑投资有限公司的(2014)蓟民初字第711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案尚在执行当中,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7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 冠 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卫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