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超,马世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07-2号申请人陈克超,男,汉族,1960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古吕镇西城街人民路。被执行人马世俊,男,回族,1973年6月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清真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克超与被执行人马世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世俊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现马世俊尚欠陈克超6000元租金,待被执行人有可供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素霞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鞠洪祥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