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3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开平市水口镇中兴五金厂与开平艾吉斯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水口镇中兴五金厂,开平艾吉斯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374-2号原告开平市水口镇中兴五金厂。经营者李明裕。被告开平艾吉斯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水口镇中兴五金厂诉被告开平艾吉斯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平市水口镇中兴五金厂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水口镇中兴五金厂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水口镇中兴五金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88元,撤诉减半收取3094元,保全费2149元,合计5243元,由原告开平市水口镇中兴五金厂负担。原告开平市水口镇中兴五金厂预交8337元,本院应退回3094元给原告开平市水口镇中兴五金厂。审 判 长 黄炳炎代理审判员 许眉笑人民陪审员 戴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淑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