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廊坊中油华通油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江门市星世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中油华通油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市星世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廊坊中油华通油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德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门市星世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曲圣强,该××总经理。廊坊中油华通油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江门市星世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二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江门市星世燃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廊坊中油华通油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后廊坊中油华通油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无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二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忠磊审判员 王东山审判员 秦桂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雅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