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化将与刘化将、张孟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化将,张孟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827号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积忠。委托代理人:陈德苍、林贤秀。被告:刘化将。被告:张孟泼。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化将、张孟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以与被告刘化将、张孟泼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6元,减半收取3518元,由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直沈代理审判员  李 查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小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