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恢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翠荣与肖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翠荣,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徐翠荣。被执行人肖军。本院在执行徐翠荣与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翠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兰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