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孙明荣与李自国、李新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孙明荣,被执行人:李自国,被执行人:李新辉,本院在执行孙明荣申请执行李自国、李新辉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荔民初字第22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陶改华代理审判员李晏徵代理审判员廖鹏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宋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