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12号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陶用权,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吴兆仓。本院在办理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本院制作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601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