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黄奇洋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623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4月30日被抓获,2015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3年7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江城区中洲街道的家等地收受他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截止2015年4月份30日,黄某某先后收受黄某乙、唐某某、彭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赌博金额共340317元。2015年4月30日,民警在中洲街道和平大八新村内抓获黄某某,当场缴获黄某某收受他人六合彩赌博的记账本两本、赌资119元、手机一台、六合彩单据三十三张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对六合彩投注单的辨认笔录、对赌资的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从被告人处缴获的赃款119元、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林雅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成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