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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德炎、黄德峰与被执行人申建国、南京斯帝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黄德炎,男,1990年10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德峰,男,1994年9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申建国,男,1978年8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斯帝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上坊镇万安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黄德炎、黄德峰申请执行申建国、南京斯帝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申建国、南京斯帝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工商、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马金峰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4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杜道靖执行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