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绍德、方素琴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绍德,方素琴,李绍科,金上武,浙江德发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林晓。被执行人李绍德。被执行人方素琴,被执行人李绍科。被执行人金上武。被执行人浙江德发印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72726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李绍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4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绍德、方素琴、李绍科、金上武、浙江德发印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绍德、方素琴、李绍科、金上武、浙江德发印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李绍德、方素琴交纳执行款2000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李绍科、金上武、浙江德发印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29400元,申请执行费22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绍德、方素琴、李绍科、金上武、浙江德发印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全部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金上武名下车辆已被查封,因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另查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房录。本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全部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金上武名下车辆已被查封,因下落不明,未能扣押,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房录。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绍德、方素琴、李绍科、金上武、浙江德发印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另案处置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绍德、方素琴、李绍科、金上武、浙江德发印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1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步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