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一初字第0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楚与陆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楚,陆学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511号原告:程楚。被告:陆学国。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程楚与被告陆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陆学国用其他方式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兴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