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肖方源、陈小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肖方源,陈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胡凤鹏,局长。被执行人肖方源,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陈小玲,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肖方源、陈小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尤执审字第28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方源、陈小玲履行(2014)尤执审字第287号行政裁定书所确认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方源、陈小玲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尤执审字第287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