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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舒秋美与李玉芬、黎本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秋美,李玉芬,黎本全,金卫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285号原告:舒秋美。委托代理人:强成伟,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芬。委托代理人:袁晶晶,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本全。被告:金卫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秋美与被告李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黎本全、金卫芳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玉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秋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舒秋美承担。审判员 周 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