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8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文兰与被执行人通辽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兰,通辽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868-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兰,女,43岁,满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通辽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红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文兰与被执行人通辽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75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景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