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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执字第7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东成解除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字第725-3号申请执行人王彬被执行人王凯王彬与王秀芳、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华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王凯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凯在你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姬中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洪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