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志宇与王桂萍、齐振兴、王长亮确认所有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宇,王桂萍,齐振兴,王长亮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王志宇,1959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路胜美,1960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水晶街66号1单元9楼1门(系原告妻子)。被告王桂萍,1963年4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黎华小区。委托代理人曲直,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振兴,1961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黎华小区。委托代理人曲直,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亮,1981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曲直,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宇诉被告王桂萍、齐振兴、王长亮确认所有权一案中,原告王志宇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志宇已预付100元,返还50元),由原告王志宇负担。审 判 长 刘来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秋代理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百万 来自